多世纪中,一直争论不断,且非议甚多。冯基尔克提出:如果我们勉强的将单纯的动产让与分解为相对独立的三个现象,的确会造成学说对实际生活的凌辱。 [ 本身瑕疵的外化,但是却直接影响了物权行为的效力确定,导致了出卖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矛盾。无因性原则正是为此而生的,它不仅是解决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效力矛盾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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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力与优先力,所以在该两种质权并存的情况下,转质权的效力当然优先于原质权。 (三)留置权与留置权并存 同一动产之上能否成立数个留置权,立法上未见 个留置权。肯定说则认为,留置权因具备法定要件而成立,同一标的物可以因为数个债权与该标的物有牵连关系而成立数个留置权。《日本民法典》第 302条规定。留置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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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看来,债权人若能从债务人(特别是抵押人处)通过行使抵押权以外的方式实现债权,或者受让人行使涤除权、代债务人为清偿后能易如反掌地从抵押人处 [J].研究生法学,2001,(2):56-59。 [6]邹海林。抵押物的转让与抵押权的效力[J].法学研究,1999,(4):136-149。 [7]朱庆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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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加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也不得预先放弃诉讼时效之利益。 要旨6:诉讼时效的效力,在于诉讼时效期间完成后,义务人得以此拒绝履行义务,谓为时效抗辩权。时效 期间完成且债务人未放弃其时效抗辩权(民138)的,债务人得向受让人主张其对让与人的时效抗辩权(合82);债权转让后,其诉讼时效期间完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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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以来二百年,自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来一百年,法律未作规定而由法院判例认可的新物权类型,仅有让与担保一种,而发达国家先由法院判例认可让与担保 法律框架。其不足之处,如未解决禁止转让条款的效力、未区分转让通知与支付指示、未解决同一应收账款债权重复转让的问题等,可在制定中国民法典合同编时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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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以来二百年,自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来一百年,法律未作规定而由法院判例认可的新物权类型,仅有让与担保一种,而发达国家先由法院判例认可让与担保 法律框架。其不足之处,如未解决禁止转让条款的效力、未区分转让通知与支付指示、未解决同一应收账款债权重复转让的问题等,可在制定中国民法典合同编时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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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管理人的报酬及其活动经费,这就是纳税。有领导宣传说,税是国家确定的,让你交你就得交,你必须服从,这就是纳税意识。所以北京前几年派很多 的产生依据,合同生效,当然产生债权请求权的效力。因此没有履行的合同照样可以产生请求权的效力。按照物权与债权效力的区分,按照债权请求权产生的依据,这一点在我们的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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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直接与物权合意相联系,故而债权合意对于物权变动的后果,不再具有法律事实的意义。于是,物的履行行为(比如动产的交付)的效力只与物的合意成因果关系,而不与债务 取得上的正当性,即无因原则是以这样一种想法为出发点的:只有在物权的让与人是物权人的情况下,物权的继受取得(传来取得)才肯定能成功。〔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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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是交易的一种形式,因此,鼓励权利让与对促进交易、发展市场经济,提高经济效率都不无意义。而债权人转让债权必须经过债务人同意的观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合同权利的 的对外效力,也就是说,在行使代位权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的效力不仅仅及于债务人,而且及于与债务人发生债的关系的第三人。我们认为,代位权的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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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形式主义的模式下,无论是债权形式主义还是物权形式主义,其所谓形式就是公示之方式。 公示之于物权变动的效力,有公示要件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之分,前者指 评析与思考》,第111页。 [27] 参见王闯:《让与担保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4页。 [28] [德]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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