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都比较广。在日本,物权变动采债权意思主义,不动产物权变动没有予以登记的,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在当事人之间,物权变动已经发生。因此,日本 并同意为该请求权之预告登记。因该预告登记所担保者,为E对G所享有的回复让与土地债务之请求权,故应为允许(哈姆州高等法院,《新法学周刊司法判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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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费以及赔偿金,老板不给。因为合同上有“工伤概不负责”这样的条款。法院在处理这个案件时,对该条款的效力进行了讨论,这个条款究竟有效无效呢,法律没有规定。 是侵权行为,为什么要规定在这里。我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确实是侵权行为,但是它是侵害债权,与合同密切相关,所以将该制度设计在合同法中。再说我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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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世纪中,一直争论不断,且非议甚多。冯基尔克提出:“如果我们勉强的将单纯的动产让与分解为相对独立的三个现象,的确会造成学说对实际生活的凌辱。”[ 本身瑕疵的外化,但是却直接影响了物权行为的效力确定,导致了出卖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矛盾。无因性原则正是为此而生的,它不仅是解决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效力矛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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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言,属债权,但因受所有权保留制度特性的影响,作为债权的期待权的效力已有所扩张,包容了原本归属于物权效力的部分效力。[2]6296.买受人期待权实益所有权说。 但具有物权的性质,在登记后就可以取得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所以出卖人将标的物再次让与第三人时并不妨碍买受人于条件成就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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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人又优位于出卖人而处分该项标的物。所谓有因性,即指“债权行为的效力会左右物权行为的效力,则该物权行为系有因行为”。[7]因而当买卖合同被撤销或宣告 实践及上文的理论分析中来看,这一目的并未实现,这种理论“勉强地将较单纯之动产让与在法律上分解为相互完全独立之三个现象时,的确会变为学说对实际生活的凌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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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仅仅发生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基于联产承包合同取得的农地使用权(即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债权性质[1],尤其是 了极大的障碍。因为,一方面,如果在流转后由受让人承担过重的税费至让人将难以接受。同时,发包人也因为害怕流转后税费落空而有可能对流转进行干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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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是出于何种考虑。建议在本章中对双方代理及自己代理的效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Ⅲ。独立营业及特定财产的处分第四十七条仅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 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建议改为: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或其债权之清偿期先于所转让的债权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第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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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经承认或已起诉,因其性质仍属人格权,不得让与或继承。惟必须特别指出的是,登报道歉启事系回复名誉的适当处分,对于保护名誉权至为重要。依上揭实务上见解, 的体例尽管不同,但主要内容都是债的标的、债的效力、债的保全、多数债权人及债务人、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债的消灭等等。债的标的包括种类之债、货币之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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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在民事程序法中;有的属于公法性质,有的属于私法性质;有的属于物权性质,有的属于债权性质,既不统一,也不完整。为整理并完善这些优先权制度,有必要在物权法 动产优先权人应为动产质权人的债权人,动产质权人是其债务人。让债权人先于债务人受偿,也是合理的。(二)优先权与抵押权竞合的效力1、一般优先权与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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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管理人的报酬及其活动经费,这就是纳税。有领导宣传说,税是国家确定的,让你交你就得交,你必须服从,这就是纳税意识。所以北京前几年派很多 的产生依据,合同生效,当然产生债权请求权的效力。因此没有履行的合同照样可以产生请求权的效力。按照物权与债权效力的区分,按照债权请求权产生的依据,这一点在我们的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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