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 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我希望律师们可以对我的疑问一一作答,给我一个具有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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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是在国企公司的职工,几年前公司种种理由,将工作合同转为劳务派遣,现在又以种种借口将合同关系转为外包(私营企业),并承诺发3个月的补偿金,我在该公司已经连续工作9年多了,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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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03年就到一个私营公司做事、到现在十三年了,前面都是和公司签的劳动合同、2010年公司把%30的股份转让给国有企业后、又让我签了劳务派遣合同,现私营的%70股份又变更了、我将被辞退,请问我要怎样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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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合同公司的缴费基数是按省会城市平均工资标准,高于该私营企业按当地的标准),这样就出现了一个单位应缴的20%的差额问题。由于没有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该 企业也只愿意按当地的缴费基数给我们缴养老保险。现由于我们的合同单位与该私营企业协商未果,想把这个单位应出的差额部分转移到我们个人,我们也拒绝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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