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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被告张某在处原告黄某某处个人财产有5双棉被、1 ,归被告张某所有; 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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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其不同意离婚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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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时间较短,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予准许。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其婚前给付彩礼20000,因双方当事人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较短, 人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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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患有糖尿病内容与当事人庭审陈述一致,本院予以采信;有关被告同意离婚内容与被告庭审陈述不一致,本院不予采信。对证人夏某成当庭证言,原、被告均无 以上事实和理由,对原告要求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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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沙某、柜子、茶几、床垫各一张,双方认可财产未经本院勘验。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婚生子马某一 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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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能力,加强沟通,双方是有和好可能被告提出原、被告感情较好,没有破裂,希望双方能够和好共同生活,不同意离婚主张,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诉讼请求 本判某,可在判某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某李新民 审判某李树全 审判某尚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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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宫肌瘤。现原告再次以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但双方就女儿抚养费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调解未果。 原、被告共同 元和财产评估费3500元,合计3800元,由原告刘某和被告李某各负担1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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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和原告结婚后,原告没有和被告在一起生活,被告将工资卡交由原告保管,如果原告把拿被告钱物归还,被告同意离婚被告不能人财两空。 根据原、被告 ,由原告景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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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我认为双方婚前、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关系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6年5月登记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诉讼请求。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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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自己主张,向法庭提交本院于2010年3月26日作出(2010)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1份。用于证明两人因感情不和,原告曾于2010年1月份起诉 起诉要求离婚,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经本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对原告要求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一直由被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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