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两点: 第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实为一种复合性的权利,主要包括专有部分所有权和共用部分所有权两部分。并且该权利的绝对性不像一般所有权那样典型,权利人的 出版社 1997年7月版第259页 转引自:孙宪忠 著《德国当代物权法》 法律出版社 1997年7 月版第308页 [29]崔建远教授 在中国人民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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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各国物权法上一种重要的不动产所有权。其定义一般采三元主义,即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为由区分所有人的专有所有权、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所有权以及区分所有人 而是分别放在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及担保物权中规定。 2、规定法定地役权 在现代物权法上,地役权包括意定地役权和法定地役权。法定地役权,指为了某项社会公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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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是建筑物的共有部分,至于如何分配使用权,则可以由全体区分所有人通过约定确定权属。 (二)法律规定中的实际操作矛盾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属于业主共有。这项制度的制订, 是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特别是针对现实生活中停车位紧张的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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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制总称。[1] 住宅小区停车位法律属性的主要争议在于其是否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用部分,业主是否对小区停车位享有共有所有权。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明确 【注释】 [1]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81页 [2]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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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物权的一种类型,业主根据物权法取得该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复合性不动产所有权: 首先,是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 的权利。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所有权具有主导性[5]。 其次,是全体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所有权,具体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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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使已经越来越趋向群体连带化,不动产所有权行使的效力在法律上也呈现出新类型权利的不断出现,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空间权等。相邻一方的相邻权对应 下来的典型群体关系有不动产的拆迁补偿关系、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关系、相邻关系和共有关系。 [52] 参见我国《物权法》第85条。 [53] 例如,我国《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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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物权的一种类型,业主根据物权法取得该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复合性不动产所有权: 首先,是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所有权 部分共同享有的权利。 最后,是全体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同管理权。具体每一位业主的共同管理权表现为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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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之内,调整物权关系的各个方面。由于物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优先效力的特点,物权法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就物权种类而言,为物权法定,就物权客体而言,为 的多少,而且还要划分出作为讼争标的物的哪个部分由哪个共有人使用,哪些部分由共有人共同使用。目前我国法学界足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提出了立法建议,但建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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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问题。 (三)临时管理规约易被物业买受人忽视 《物权法》明确提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确立了物业管理的一些基本制度,提出了一些解决物业管理问题的 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复合所有权。[11]而管理规约正是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基础成立起来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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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区分其单元、楼层及房间而由不同的所有权人获得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及共用部分的共有权;法人所有权系对法人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及知识产权等财产的集合体享有的 或物的成分一般也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对于集合物上成立一个所有权与设定财团抵押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的观念划分等现象,或者对一物进行特殊解释,或者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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