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从文义解释 《最新阿根廷共和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85页。 [23] 孙宪忠:《物权行为理论探源及其意义》,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第9192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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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有权,也不承认交易合同的物权变动效力。因此,不动产的买受人在买卖合同合法订立后,并不能立刻和当然地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对买受人而言 了论述,并把Anwartrschaft一词与wartrecht融合在一起,将期待权发展成为一个统一的法律概念。及至德国著名法学家冯图尔在其名著《民法总论》中对期待权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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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书中所持之观点。[63]的确,初作分析,物权的作用或效力有诸种体现,通说包括优先力、排他力、追及力和物权请求权,而优先力、排他力、追及力也 请求权的消灭时效的时效期间规定为一致即可,例如,《德国民法典》规定的土地不动产的取得时效(第927条)与请求权的普通消灭时效(第195条)都规定为30年,便不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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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该观点采纳了债权形式主义的模式,科学地区分了合同的效力和物权变动,当事人虽未登记,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但其买卖 大都采否定说,由于采登记公示,占有不再可能构成不动产的权利外观,故在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后,善意取得的原理以及规则在不动产法领域已经无法适用。15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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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即“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之返还请求权,不能两立”[24].如果不承认物权行为,标的物所有权不发生有效移转,给付人可基于所有权要求返还,不必也 契约和物权契约[41].在立法上,我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以不动产和车辆、船舶等特殊动产办理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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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对该标的物甚至产生了一种类似于物权的排他效力,第三人无论何种理由都不得加以侵害。[19]可见,以债权和物权不能并存于同一物之上为由否定物权优先于 后买方均因已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故其所有权当然优先于先订立合同的买方(以下简称为先买方)的债权。在买卖标的物为不动产场合,即使先买方已经受领不动产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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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名的是日本学者,这种观点否定了物权独立意思表示,把物权变动建立在债权意思主义和物权公示原则的基础上。折衷主义的根本问题,就是没有认识到负担行为和处分 应当办理登记,但没有对未办理登记的合同效力作明确规定,所以未登记的不动产交易合同绝大多数可以认定为有效合同,只有不动产抵押合同,必须登记后方能生效。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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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由于没有经登记而陷于无效。由于我国立法未区分物权合同与债权合同,不承认物权合同的存在,所以,尽管当事人一方持有该不动产的权利证书,尽管有抵押合同 我们设计了下列条文供立法机关参考: 第N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之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但一方已经取得该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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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九百一十九条增列第二、三款,赋予原来只有债权效力的留买权对第三人的对抗力(物权效力)。反过来看,债权有时又被赋予对第三人的效力, 美信托的同时,也没有对大陆法系中具有类似功能的债权和物权制度做过充分考量,相当可惜。 (五)从原因行为加强防险设计 不动产交易的争议在台湾可说层出不穷,消耗了大量的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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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4条)。 《阿根廷民法典》,关于优先权大半采用《法国民法典》的制度。例如关于不动产的优先权,和法国民法典对于出卖人、继承人及分割人、工程师及承揽人对于不动产 ,表现其变动,始能发生一定法律效果之原则。(P57)物权之所以需要公示,是因为物权具有绝对性效力,其得丧变更须足由外部可以辩认之表征,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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