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犯的处罚范围。这主要表现为客观上完全没有危险性的行为,仅因为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就可能作为危险犯来处罚。例如,行为人相信是毒药而投放在公共食堂,但事实上是 这一愿望并依此采取行动,在现实生活中也是极为自然的。因此,刑法在成为法官定罪量刑的判断标准的裁判规范之前,首先应看成是一般人预测自己行为后果的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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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清楚地认识这一点,就说明没有真正理解刑法上研究行为人主观方面认识内容的意义所在。[28]但遗憾的是,肯定说恰恰在此走错了方向,其对反正对社会有害的评价显然 从根本上讲,没有明确法律规范为标准的判断都是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的。4、自相矛盾。通说一再强调危害社会的结果应是具体的,但是,抛出一个所谓的反正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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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在剥削阶级国家刑法史中,对什么是犯罪从未作出过科学的定义。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在法律上都没有关于犯罪概念的一般规定,它们对犯罪的认识仅仅停留在具体行为 。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主张多杀乱杀的意见是完全错误的,它只会使我党丧失同情,脱离群众,陷于孤立。 1948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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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广场审判,网络审判,法官凭直觉,依据社会普遍观念做出的判断还只是司法过程的第一阶段。民众的意见只是法官判断的一个参考因素,当社会对某一案件或群起而攻之, 能体现法律的这一特性。有关公众认同相关内容,请参见周光权:论刑法的公众认同,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 【参考文献】[1] [德]卡尔.拉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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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法律模型,而不是把它看作现实生活的社会法律现象和事实,这种认识导致了种种问题。她指出,与此相反,苏俄刑法的传统就不把犯罪构成当作法律模式而是作为 ,妨害了我们正视不同犯罪构成论的体系差异,以至于遇到两种体系概念的冲突时,不是怀疑四要件论的正确性就是批评其他体系概念是错误的。 我们既需要应然犯罪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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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质上说,它与现代法治精神是不相符合的。宽和严从刑法上说,实际上就是从重和从轻、减轻的问题而对于这个问题,刑法中有明确规定。从现行刑法的规定看, 对已犯的罪行有无悔悟之意。(其中也不乏行为人的认识偏差如: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不能改变行为人已经实施的犯罪。司法实务中为了预防犯罪,通常对构成累犯和特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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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义务在民法上的地位与刑法上的注意义务源于过失犯理论相类似[3],民法上的注意义务亦源于对过错(主要是过失)的判定,作为过失判断的一种主要 不予考虑,我认为,这u24615种做法是错误的,是把注意程度标准人的外延无限度地扩大,进而使之等同于整个社会的注意程度标准人的必然结果。换言之,在注意义务认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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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明知程度的判断,可以考虑根据经验法则从前提事实合理地推认推定事实。⑻毋庸置疑,行为人对于刑法危险的认识程度,必然建立在其对于明知内容的知晓上,一个具备 方面、犯罪主观方面则成为了一种形式化工作,因为行为人有罪的结论已在具体论证环节之前得出。这无疑会错误地扩大了刑法的制裁范围。 因此,在具体的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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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该论者指出,对于刑事诉讼中各种利益大小、轻重的判断,没有也不应该有统一的标准,真正影响利益判断的实际上是诉讼结构、历史传统、价值观念、犯罪形势、 服从集体、集体服从国家作利益选择。虽然在本质上,被告人利益和被害人利益也是一种社会利益,但是应当理性地认识到,被告人利益和被害人利益是一种以个体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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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澄清注意义务的判断基准,以期深化对过失犯相关问题的认识。 一、注意义务的学说评析 (一)客观说 客观说从法规范评价的抽象性和平等性出发,注重刑法的社会防卫 、错误、麻痹、反射行为、胁迫、精神错乱等情形中那样,人们在道德上就会认为惩罚是错误的,因为他控制不住或他不能另外行为或他没有真正选择。[3]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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