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诚相待,信守承诺,履行义务。本案张力虽无伤害刘毅之故意,但他理当明白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并将自己酒后不适的情况向刘毅明确通报,待酒醒之后再行驾车。遗憾 原则之下进行考量,有利于正确识别案件性质,实现法的价值,达致公平与正义的结果。因此,重大过失责任预先免除的约定应认定其无效,本案刘毅有权向张力主张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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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受服务过程中享有从经营者一方获得安全警示,安全设施和人员救助的权利,但因为没有对责任的认定及大小有具体约定,约定责任还是无法确定。而民事责任必须确定 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显然属于后一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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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习笔记 (根据人大法学院王轶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曹法官 授课记录加自身体会、理解整理) (二)损害公共利益的绝对无效合同的认定。 除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无效。因为这种免责的约定违背最低限度道德要求。如甲偷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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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运代驾公司辩称,是李某雇佣司机王某代驾,他们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李某的汽车受损和自己没有关系。司机王某辩称,自己是受兴运代驾公司派遣,代驾行为属 关系。兴运代驾公司在代驾过程中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不用承担2万元修理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与兴运代驾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为委托合同。因为兴运代驾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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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运代驾公司在代驾过程中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不用承担2万元修理费。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与兴运代驾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为委托合同。因为兴运代驾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兴运代驾公司承担2万元修理费是正确的。(作者:徐小飞 作者单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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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责任范围[11](P.516)。 关系型案件一般具有共同过失的性质,它与被害人过错案件的区别在于,后者考虑的范围一般限于如下情形,即犯罪人原本没有犯意,其犯罪系 B的过错不予考虑,必然构成对甲与A的不公正。是故,对犯罪人的可谴责性评价与刑事责任的认定,需要整合被害人的可谴责性考虑。正如Gruber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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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拉取的钢丝绳,造成原告及被告张某受伤、原告所驾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队认定,被告张某、李某因违反了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占用道路摆摊设点或从事车辆 上述人员均系帮助被告熊某拖车,属于无偿帮工人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遂判决由上述人员对原告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均由被告熊某承担。 原告犹某、被告熊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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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对方不同。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 角度讲,郝某应当与服装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服装公司所辩称的其与郝某之间是承揽关系的意见是不正确的。一、二审法院的认定是完全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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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此种观点。合同千差成别,性质不同,当事人享有的主要权利不可能完全一样。认定主要权利不能仅仅看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合同的内容是什么,而应就合同本身的性质来 人身伤害责任的,该免责条款无效。并不考虑该人身份害是因故意、重大过失还是一般过失造成的,一律无效。这一规定值得商榷。从道理上讲,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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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实践中,投保人常常因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告知保险合同的重要事实,而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大事实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争议。 一、如实告知义务 是否存在其他非补偿性保险单,如寿险或人身意外险保单;(8)与保险标的有关的全部事实及相应的介绍。二是询问告知主义,即告知义务人只须对保险人的询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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