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这一规定,理论上存在着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笔者认为基于对抵押权人的权利充分保护的立法本意,对于普通债权,应该明确肯定重复抵押的担保效力 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以保护这些具有特殊社会基础的债权人[8].在我国,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问题的现象十分普遍,工程款当中,有20%以上是建筑工人的工资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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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对待:如果受益人的指定是在抵押之前,则受益人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不受抵押权影响,此项保险金不能作为抵押物的代位物;如果受益人的指定在抵押之后, ?第1128条?、瑞士民法?第822条第1项?皆规定保险人支付抵押物的保险金须经抵押权人同意,其立法意旨与日本相同。而我国则没有作出相关规定。由于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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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可以转让建设工程而不受限制。实际上,由于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建设工程不论被转让给何人,作为法定抵押权人的承包人都可以追及之而行使优先受偿权 买受人能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因而我国未来的物权立法应当规定。就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和对预售商品房的请求权而言,有人认为,如果二者发生冲突,应当以成立时间之先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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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抵押物的价值减少难以完全避免,且有时无法获得恢复或重新的相应担保。针对抵押权的对抗问题,我国《担保法》第54条规定:“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以留置权人出于已知,恶意为否定留置权优先效力的条件。因此,我们认为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并不以其善意为必要。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编第3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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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接管、公开拍卖等。在大陆法系各国中,近现代民法主要规定了三种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拍卖抵押物、订立契约取得抵押物所有权,以及以其他方法处分抵押物。[2 约定。实践中,存在着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物归抵押权人所有的情况,这就是所谓的“流质契约”,为大多数国家所禁止。我国《担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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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如果针对建筑工程设立法定抵押权,则否定了抵押权登记生效制度,对其他登记的抵押权人的利益也有影响。② (二)模式之争中 体系的内部逻辑结构而言,日本民法之所以能够设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以优先权涵盖法定抵押权、法定质权、留置权的内容,建立统一的法定担保物权体系,与其担保物权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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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物权优先性和物上代位性等有关物权的一切特点;抵押权不 人将抵押物设定抵押后,仍可就抵押物进行利用;抵押物可是动产,也可是不动产;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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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取得干净的所有权,交易安全得到保障;抵押担保债权得到优先受偿,并且抵押权人额外享受了本应由债务人享受的期限利益。 第三种立法例以日本民法典为 严格限制到逐渐宽松的过程。 在《担保法》颁布以前,我国司法实践历来认为抵押人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否则转让无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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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公共机关的登记,具有公示性和对抗力,应当优先于质权,以维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及登记机关的权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 第三种观点。 在我国学术界,大部分学者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留置权应优先于抵押权,理由如下: 1.留置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应当优先于通过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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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担保物权仍为权利人对特定物或某些权利的直接支配权,属于物权之一种。 抵押权为担保物权,自然具有物权性和担保功能。其物权性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 效力和优先效力。优先效力,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对债务人的其他普通债权人而言,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卖得价金,有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的权利;二是对债务人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973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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