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对该条规定的无权处分的效力问题,在解释上聚讼纷纭,极易出现分歧 我国学说界通说没有完全接受德国法上物权行为独立性及无因性理论,但是已经接受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概念。《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已将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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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对该条规定的无权处分的效力问题,在解释上聚讼纷纭,极易出现分歧。 学说界通说没有完全接受德国法上物权行为独立性及无因性理论,但是已经接受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概念。《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已将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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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性质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应作为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登记人(买受人)擅自以自己名义处分房屋的;(5)其他无权处分房屋的情形。解读:解释物权法106条无权处分的4+1种情况。第十九条《物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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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3、关于无权处分与卖房协议效力的问题。合议庭认为本案第三人符某属无权处分人,且与胡某订立卖房协议,胡某已占有 某不能以未经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的被告等等。阐述的意思是硬套第89条导致误解,无财产所有权的人是当然的无权处分的人,还包括共有或部分共有财产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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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的存在,但并不意味着此种变动模式不能对债权合同与物权变动的效力进行有效区分。以我国《物权法》为例,第6条确立了公示原则,而依据第9条 中的无权处分为例,讨论区分逻辑在具体问题中的贯彻与运用。 (一)债权形式主义下的无权处分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来源于德国民法。作为物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代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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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主要是指第三种情况。换言之,不动产的无权处分,主要是指发生登记错误的情形下,登记权利人将其不动产转让给他人时,受让人因信赖登记而进行了 适用善意取得。[5] 二、是否需要确认转让合同的效力 转让人在无权处分财产时,都要与受让人订立合同。我国《物权法》没有将无权处分的合同是否有效作为善意取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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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产生公信力及其权利推定效力。 (二)股权的无权处分及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所谓处分行为,在债权意思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由于不承认有独立于 该合同有效,否则该合同无效。另外,根据《物权法》第106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股权一般不产生股权变动的效力,股东有权主张转让无效。但是,符合善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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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无权处分的情形,而未规定由其他原因引起的不动产登记簿不正确时的善意保护。由于《物权法》未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不动产登记簿的消极权利推定效力(未 诱因原则,排除了非因权利人行为导致的对遗失物的无权处分。无权处分作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条件,应当在不违背原权利人的意思的情况下形成,而物的遗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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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适用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一般规定。简言之,在不构成善意取得时,就应当适用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即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 物权法第106条的“所有权 之时,才考虑适用《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一般规定。可见,在受让人非善意的情形下,合同效力的决定权不归受让人享有,是其不能顺利产生签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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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为在某些登记簿错误的情形如抵押权被错误涂销的情形下,所有权人还是有处分权的。故此,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应当舍弃无权处分的要件而改采 规定,只有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才发生。因此,以记载于登记簿的时间作为判断善意的时间点符合《物权法》的立法本意。(2)当事人提交登记申请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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