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未追认,则合同无效。相对人无从向行为人请求履行合同上义务,只能通过追究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责任,以资救济。相应地,行为人则不必承担违约责任。如此,相对人 的立法模式关系入手,才能为合理解决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问题奠定基础。 (一)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 《法国民法典》和《日本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17239.html -
了解详情
(行为人)在合同订立时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丧去标的物的处分权,不在此列。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出卖共有物,亦不属无权处分 变动的立法模式关系入手,才能为合理解决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问题奠定基础。(一)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92955.html -
了解详情
出发去进行利益衡量,作出价值判断。本文就力图从这两个角度出发,讨论与物权变动有关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以就教于大方。 一、与物权变动有关的无权 民事权利变动的法律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所谓物权行为,指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行为,有为单独行为,有为契约。准物权行为,指以债权或无体财产权作为标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1507.html -
了解详情
行为理论。 在登记公信力理论中,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来源于不动产登记机关作为国家机关的公共信服力,物权交易中没有当事人的独立意思表示,或者该意思表示不发挥作用。 16条所确定的原则。 [9] 对物权法第106条进行解读时应该注意,不能将该条文仅仅限制在那些借用、租赁等所谓委托占有而无权处分的情形。这样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9338.html -
了解详情
待定的法律行为似乎已成通说。 我们先来看看无权处分的历史演变, 一、无效效力待定有效:社会历史视角中的无权处分。 马克思有这样一句话,大意是,我总是将 并坚持认为无权处分合同是无效合同,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应该返还原则,但这样不足以保护善意的相对人。为了弥补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不足,便有了物权法上的救济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5089.html -
了解详情
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是我国法律关于无处分权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的规定。如果对该条进行反面推 买受人的保护,即善意取得制度,属于物权法制度,应当在物权法上作完整的规定,因此将无权处分中的第三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问题在《合同法》中删掉,但是如果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6751.html -
了解详情
发生联系起来,则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就应当是效力待定。依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效力待定的无权处分行为欲成为生效的合同行为,途径有 的适用条件时,无权处分行为亦为生效的合同行为。 「注释」 [1] Carbonnier,Les biens,p.38.转引自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1506.html -
了解详情
但因为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并没有发生物权转让的效力。即使第二份合同的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第一份合同的存在,其和卖家的房屋买卖也因为办理了过户登记而取得房屋 后手买家是否善意。因此,只有在名义登记人实施的是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才会有善意取得的存在。 三、支付合理的对价 第三人取得不动产构成善意取得,需要支付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6624.html -
了解详情
但因为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并没有发生物权转让的效力。即使第二份合同的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第一份合同的存在,其和卖家的房屋买卖也因为办理了过户登记而取得房屋 后手买家是否善意。因此,只有在名义登记人实施的是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才会有善意取得的存在。 三、支付合理的对价 第三人取得不动产构成善意取得,需要支付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44516.html -
了解详情
。如果出卖人一直没有处分权,为了履行买卖合同而为处分行为,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无权处分,而无权处分的效力如何呢?处分行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也有其有效的要件, ,根据善意取得的规则,丙应当取得对于该小狗的所有权(因善意取得是物权法问题,在此不作过多探讨),因而甲不能要求丙返还小狗,只能请求乙承担侵权责任。而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4849.html -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