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物权法的诸次草案中,对物权公示的效力问题,曾采取了几种不同的规范模式,而每种规范模式下又有两种或多种表述方式。其中不乏准确的表述和适合 。兹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第一,应当注意将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区分开来。作为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发生前提的无权处分,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之物,而无权代理则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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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了规范,这些合同显然不是债权意义上的负担行为,而是处分行为。依此,《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合同的效力问题也可以由此得以解释。[7] 在我国 9条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 当我们考察转让合同的效力时,则需要按照《物权法》的规则来加以辨别。依据《物权法》第6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须经登记才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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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条进行修订,对于无权处分合同改采葛云松教授所倡的债权合同有效,物权变动不生效力学说。该学说既可解决《合同法》第51条与《物权法》第106条的冲突 在丙不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情况下(比如丙非以合理的价格受让手表),若丙已取得手表的占有,即使乙丙买卖合同有效,因乙无权处分行为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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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制定的将被作为民法典物权篇的物权法必然要与之协调,只有这样,才能发挥法典的体系性价值。 我国《合同法》第51条确立了无权处分制度,对于该条的适用 可以像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或地区的立法那样,对无权处分制度进行合理解释,从而可以保持属于效力未定法律行为一种的无权处分制度与善意取得、不当得利、无因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7584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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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去进行利益衡量,作出价值判断。本文就力图从这两个角度出发,讨论与物权变动有关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以就教于大方。 一、与物权变动有关的无权 ,Les biens,p.38.转引自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页22.)认为在对内的效力上,物权,至少是主物权,意味着可以直接对物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140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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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制定的将被作为民法典物权篇的物权法必然要与之协调,只有这样,才能发挥法典的体系性价值。 我国《合同法》第51条确立了无权处分制度,对于该条的适用 可以像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或地区的立法那样,对无权处分制度进行合理解释,从而可以保持属于效力未定法律行为一种的无权处分制度与善意取得、不当得利、无因 ...
//www.110.com/ziliao/article-994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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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制度设计着手,论述如何在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下,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无权处分制度。建议以立法修改或司法解释等方式,使合同法第51条:1、与 应尊重权利人的意思表示,仅使被追认的无权处分合同生效,其他处分合同不生效力。注释:(1)、梁彗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第1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164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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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为效力未定;而债法或合同法根本不会对无权处分的效力加以规定,仅对债权契约或负担行为效力有规定,而债权契约生效与否与当事人有无处分权无关,这与其民法 得依侵权行为之规定向乙请求损害赔偿。由是观之,无权处分涉及总则之法律行为制度、债法的买卖契约制度,物权法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或不动产登记制度)、侵权行为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674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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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而采取物权行为理论并对现行的物权法和合同法制度作出重大的改变,在此基础之上对建议引入物权行为理论来解释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观点评议,认为虽然法律应当着重 关系究竟应该如何呢?正如有的学者所言第三人善意的情况下其与无权处分人间的行为效力不因无权处分的事实而受到影响,也就是说,即使权利人不予追认且无权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157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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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的形式(如相对无效制度)针对物和债的不同作实际上的区分。 (二)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的无权处分问题 债权形式主义,也称为折中主义,是意思主义和登记或交付相结合。 宗旨可谓一致,但从《合同法》第51条所确定的无权处分制度与以后物权法要确立的善意取得制度间,这两者的这一共同性没能避免《合同法》第51条所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840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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