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从已有的几部《物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来看,均采纳了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因此在我国,必须在此模式的前提下对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展开研究。我国目前尚未确立 年第6期。 8.张谷,《略论合同行为的效力》,《中外法学》2000年第2期。 9.乔平,《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的法律竞合及适用》,《河北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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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于《合同法》第51条的解释就应该在债权形式主义的模式下。依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待定,指的就是买卖、互易等 无权处分制度是《合同法》颁布以来的一项备受争议的法律制度。无权处分制度贯穿债权法和物权法,涉及合同效力、善意取得制度、权利瑕疵担保制度、不当得利制度等多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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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制度的关联,同时无权处分是联系物权法与债权法的一座具体法规性桥梁,其理论与实践意义重大。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了无权处分的效力,对该条款的解释 的无权处分制度并寻找到一条合理且妥当的解释途径,则本文的目标即实现了。 一、比较法视野下的无权处分制度以物权变动形式为视角分析 (一)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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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制度的关联,同时无权处分是联系物权法与债权法的一座具体法规性桥梁,其理论与实践意义重大。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了无权处分的效力,对该条款的解释 上的无权处分制度并寻找到一条合理且妥当的解释途径,则本文的目标即实现了。 一、比较法视野下的无权处分制度—以物权变动形式为视角分析 (一)物权形式主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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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从比较法角度考察,《法国民法典》确认买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无效,我国法律就无权处分的效力应作同样解释;二是从历史角度考察,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1998年版。 (20) 孙鹏:《论无权处分行为》,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3期。 (21) 参见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经济学院出版社199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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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均采用债权形式主义)因而,即便我们借鉴了德国法,台湾法上的处分概念,也不应断章取义,无视法制背景的不同,照搬无权处分的系列制度 是效力待定了。毕竟,它们最终是要殊途同归的。但在物权形式主义下对无权处分的效力控制主要在于物权行为,因而物权行为效力待定,债权合同有效。而债权意思主义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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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的后果究竟落在那里在我国无权处分的后果究竟落在那里,梁慧星先生负责的课题组提交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7条与我国《合同法》第51条、 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之中。(二)公示效力核心模式下的无权处分我国物权变动理论虽然没有抽象物权契约的概念,但是仍然自成体系。不应妄自菲薄、轻易否定。我国物权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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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善意第三人利益以维护交易安全,我国《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但由于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规定,使得善意取得制度并不能完全发挥其应有 极大的不公平,甚至纵容无权处分的发生。 这两个原因行为的效力都会对物权变动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善意取得的适用。在债权形式主义的模式下,前手之间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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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观“效益待定合同说” 法律总是那么不完美,但人们不应该放弃追求法律完美的信仰,在这条道路上耐心坚持并乐此不疲。从应然角度看,法具有滞后性、不确定性的 核心要件。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处分人虽然没有处分权,但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只是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与此显著不同的是,我国在民法和物权法等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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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核心要件。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处分人虽然没有处分权,但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只是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与此显著不同的是,我国在民法和物权法等领域并没有 所有权,从而不必主张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而在第三人恶意且处分权瑕疵不能弥补的情况下,合同无效,第三人也不能主张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故有效说可以妥善处理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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