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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原告所有。第三项规定“出资人脱离公司、其买断工龄持股收归公司所有”。 而被告于2006年5月3号即擅自离开公司,连续旷工60余天,于2006 偿还原告培训费33000元及赔偿金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七条规定,原告采用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各种培训,特别对于被告,由一名普通大学生被培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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